离异后的叶某为争房产,故意隐瞒离婚协议,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划分房产,此举被东莞中院认定为恶意诉讼,罚款1万元。
1997年1月,叶某与钟某登记结婚,2009年9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将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夫妻俩同意其中某栋房屋归儿子所有。离婚后,叶某提出诉讼称该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其进行分割,请求法院重新处理。一审认定,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丈夫钟某婚前个人财产,而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判决钟某补偿叶某60070元。叶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上诉。
东莞中院在二审时,要求叶某提交《离婚协议书》,但她拒不提交。当事人这一异常举动,让法官生疑。东莞中院法官依职权向民政部门调取了叶某和钟某在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现男方拥有莞城某村某巷某号房屋一栋归儿子钟某某所有”。经法院质证,叶某和钟某对该《离婚协议书》均无异议。
东莞中院认为,叶某隐瞒离婚协议、捏造事实、恶意诉讼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叶某进行罚款处理。目前,叶某没有申请复议,已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