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策略
正确引导
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了离婚自由,提起离婚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则必须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利,婚姻发生了问题,是否一定要通过离婚才能解决,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极端做法,且一个问题解决,又将产生新的问题。
正确认识
正确认识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要是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同意离婚为要挟,这样自己就会在诉讼中处与被动地位,简单的说就是在财产分割上会吃亏。其实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法官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的,而事实是由证据来证实的,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为依据,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方案也是根据案情实际作出的,与谁先提出离婚无关。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先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对于双方都带来痛苦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如果双方怕吃亏而不提出离婚,不但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利,对家庭、对社会都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
提交证据
撰写一份简明合格的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起诉状应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电话、手机号码,以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与不准离婚的根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的。因此,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应围绕这几个方面简明扼要的撰写,否则层次不明,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此外起诉状应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及子女现状作出交代,对子女的抚养要有自己的态度。对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也应有较详细的表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也要有自己的态度(未提出诉讼请求的除外)。
起诉状应附有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收集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及分割的相关证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提出离婚。
离婚原因
除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如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情形。不必花大量的精力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当前,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是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的主要原因。夫妻一方婚外情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以求心理的慰藉及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的利益最大化。
降低成本
《婚姻法》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二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
这里的协议离婚特指离婚当事人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包括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法院发给调解书的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费用不超过百元,特别是《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经济。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如果双方能够对以上问题或其他问题协商一致,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了,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约时间。
诉讼离婚
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作为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可以考虑只提出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不要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列入诉讼请求。因为如果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第一次诉讼法院一般是不会准予离婚的。但诉讼费用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的,因此,不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列入诉讼请求,这样可以减少预交诉讼费用。
对于找他人代办离婚,有人认为很人性化,至少自己可以远离交涉的烦恼,尽快走出失败婚姻的阴影;有人认为离婚找人代办有风险,因为在决定抚养子女或财产问题时,只有自己最清楚自己的想法;有人认为在没有更为方便的办法之前,对于代办离婚可以先行尝试。很多人表示,代办离婚是可以接受的,而他们最关注的是代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其中,能够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是最被看重的问题。
想找个律师并不难,难的是要找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