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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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
加入时间:2011-4-14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结合地震灾害的实际情况,有权利的申请人只要在相关部门如当地民政局、公安部门或处理善后事宜的部门拿到他们出具的证明失踪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就可以不用再等待4年或2年,而可以马上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法院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其必要的公告时间也缩短到3个月。三个月后,如无其他情况,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 另外,有权利提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个顺序的绝对的,既是说,顺序在前的关系人没有申请宣告死亡,后面顺序的人是不能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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