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先生是在1990年结婚的,但当时双方没办结婚证,婚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但考虑到孩子的问题,双方一致相互忍耐着,而实际上双方已经分居了两年半了,现在一方已无法忍受了,想要通过诉讼离婚,应如何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
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析:也就是说,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便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也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总而言之,现在来讲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了。
因此,某先生只能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