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孙**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先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孩子判给原告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
1、女孩判给女方抚养,照顾起来比较方便;
2、原告有婚前产权房一套,可以为孩子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而被告名下没有房产;
3、原告相对于被告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
原告房产处于济南外国语学校学区内,孩子户口随原告迁入该房产以后,孩子可以到济南外国语学校这所重点学校读书。
4、原告父母都愿意帮助被告照顾孩子,而被告父母早年离异,且被告父亲已经90高龄,母亲也70多且健康状况不好,无法帮助被告照顾孩子。相比之下,原告和其父母一起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上的照顾;
5、孩子从小一直由原告抚养,现被告将孩子藏起来不让孩子见原告已经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任何一方,原告承诺在孩子判给原告抚养以后保证被告的探视权。
。。。。。。。。。。。。
代理人: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徐春艳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