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号**号。
被告:王**,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小区北区**号楼3单元302号,电话:********。
诉讼请求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王**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2005年10月18日女儿王**出生。孩子出生以后,原被告两人就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两人已形同陌路,再无感情可言,更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现在的情况对两个人来讲都是一种煎熬,对孩子的成长也非常不利。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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