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隋**,女,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南场街51号。
被答辩人:张**,男,1952年12月10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南场街51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述离婚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离婚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也不是因为原被告的感情问题;
原被告1988年认识到现在已经21年有余,孩子也已经20周岁,原被告的家庭生活一直很美满,直到最近几年,原告患上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由于原告患上这种病,经常会怀疑被告有外遇,还怀疑有人要伤害自己。即使这样,被告并没有嫌弃原告,带原告四处求医问药,但原告的病情至今也没有完全康复。
二、原告从2003年至今一直没有工作,其生活经济来源一直是靠被告和社会救济;
原告在诉状中称“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我放弃了工作,拼命挣钱”正可以印证原告的逻辑思维混乱和一直没有工作的事实。
三、原告称被告对其不尽任何义务,更是与事实不符。
原告患病多年,没有工作多年,一直是靠被告和家庭的资助,即使政府给孩子的低保,现在也都是原告自己领取和消费。孩子上学和家庭的所有开支一直都是被告一个人支撑着。
综上,原告患病,神志不清,原被告的感情非常深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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