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隋**,女,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南场街51号。
代理人:徐春艳,刘洁,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诉隋**离婚一案,贵院已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历下区,之前虽然申请人也在历城区郭店三区58号住过,但现早已经离开了该处,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处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贵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 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贵院受理本案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恳请支持。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