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某某单位职工,现住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 电话:
被告张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职员,现住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期,被告对原告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粗暴、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开始显现。婚后不到半年,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的工具,多次造成原告身体软组织挫伤、骨折(见医院治疗证明),原告伤心之极,本想与被告离婚,但拟起诉时才知身怀有孕。原告想有了孩子被告会回心转意,对原告态度转变。不料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励,竟然对怀孕的原告打骂更甚,在孩子怀孕八个月时差点造成孩子流产,多亏就医及时才保住了孩子。
孩子出生后,被告不是反思悔改、一心为家,反而经常夜宿在外,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2001年底还因赌博、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使得原告伤心之极。
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软弱可欺,特别是上个月十五号由于赌博输钱对原告劝阻,被告大怒,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还用橙子砸原告的背部,造成原告轻伤。
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原告早已习惯已泪洗面,容忍被告,对被告一让再让,希望被告能好好过日子,但无数次的希望无数次的像肥皂泡一样破灭,现在原告的心早已死,本想寻短见结束这一切,却又舍不得丢下还嗷嗷待哺的孩子。现在原告已被被告打清醒,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寻找久违的幸福感觉,寻找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所期待的温馨家庭。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具状人:李某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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