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民法典》与动物、环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相关专家学者就《民法典》中应涉及动物保护内容进行探讨。 在2014年10月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中国将编纂《民法典》。 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已分别发布《民法典》建议稿,都包含了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的动物保护相关内容。 其中,中国法学会建议稿提出:把动物视为“物”;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
动物不应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记者注意到,与会学者赞同在《民法典》中加入动物保护内容,但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 “中国目前除了对野生动物作出保护之外,缺乏其他相关的法律。特别是伴侣性动物,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不给予保护,它受伤害会牵连到人的感情,”《民法典》研究制定参与者、《中国法学》杂志社研究员朱广新在讨论上说,“但我们提出新的生态观念,保护动物、动物福利、动物权利,也是从人的角度来出发来思考。再发展,我们也 不可能把动物发展成为它具有像人一样的主体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举了一个例子,1997年,曾有印尼归侨临终前让律师起草了一份遗嘱,将10万元存款让陪伴了其16年、两次救过自己命的宠物犬继承,并指定了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其中的伦理问题,多年来一直争议不断。 “人与动物的区分仍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给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将从根本上动摇法律关系的内涵。何况给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对动物保护的作用有限,不给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并不影响动物保护 。”王灿发说,“《民法典》是以私权保护为使命的法律,动物保护更多是公权力的行使,二者存在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冲突。真正的动物保护应当由特别法予以规定,《民法典》不宜涉及过多。”
《野生动物保护法》12月将首次审议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马燕在研讨会上说,动物是特定物,在一般物权法保护的基础上,更应该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特别法的保护。 记者了解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亦在进行之中。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处长林丹在会议上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是2013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于今年12月份第一次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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