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女)与被告肖某(男)系夫妻关系,2005年双方因种种原因决定离婚,两人对财产问题没有分歧并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房子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肖某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始终存在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赵某认为孩子的生活学习一直是自己照顾,被告大部分时间都忙于工作没有对女儿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并且女儿上学的地方离家比较近,如果由被告抚养则一定要转学,这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原告始终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被告肖某则认为自己的工资收入较高,能给孩子一个较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因此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双方离婚时正值学习放暑假,就在双方为了孩子的问题僵持不下过程中,被告肖某将放暑假的孩子接走,并拒绝告诉赵某孩子的下落。
第二次开庭时,赵某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态度仍没有让步,而此时肖某有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孩子近期与自己生活得很好,因此不同意赵某将孩子带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现在孩子在肖某处,但是因为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主要是原告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如果由被告抚养孩子,将对孩子的生活环境造成很大改变,带来众多不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2)孩子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3)财产分割(略)。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将孩子藏起来,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会产生什么影响。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很简单,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会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影响。因为判决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依据的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是孩子住在哪一方,哪一方就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就不用法院了,双方比比看谁更“强大”能抢回孩子就行了,这显然是不行的。进一步分析,如果一方不是在离婚诉讼的那几天将孩子藏起来,而是“早有准备”,在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前就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甚至不让对方知道下落,那么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是否就有影响了呢?这种提前藏匿与开庭前后的藏匿是有区别的,因为提前“藏匿”就形成了近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改由另一方抚养就破坏了孩子生活的稳定性,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藏匿”的一方在获得孩子抚养权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操作优势是有限的,总的原则还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只有在双方的其他条件相差无几的情况下,这其中的作用才有肯能发挥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