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员:
本律师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山东**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接受委托人王某某、吕某某的委托,作为其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酌情采纳。
一、 原告夫妇年老体弱,被告理应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原告夫妇均已年过六旬,特别是原告王某某身患肾结石多年,在经过数次手术之后依然未能治愈,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而由于家庭矛盾,本来与老人同住的被告大女儿王芹及其丈夫将老两口赶出家门,老人现在住在时家村铁厂已经四年多了,他们每月靠六七百元的工资生活(注:为铁厂看门的全部收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被告王芹及其丈夫住的房子是老两口的宅基房,三亩多责任田也由其无偿耕种,其丈夫 其实是上门女婿。如今王某某老人病情恶化,急需做手术,希望大女儿女婿能够分担一部分医药费,不料遭到拒绝,又多次通过村委会出面调解,对方仍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上次手术,二女儿王凤已经负担了大部分医药费,其家境并不宽裕,考虑到今后可能仍需要大量治疗费用,为公平起见,还是希望能够通过诉讼让她们平均负担。
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在铁厂看门的收入仅够他们日常基本开支,现手术费、医药费必须由赡养义务人负担。因此,其要求两个女儿平均负担医药费、手术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日常赡养费,参照2010年济南市人均消费支出4809元,折合平均每月支出约为400元,两个赡养义务人分别负担200元,这一要求考虑了两位被告经济条件并不是十分宽裕且有抚养子女之负担的实情,该主张合情、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以上意见请法庭酌情考虑,并希望通过法院及时审理、判决给原告以继续生活的信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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