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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关于离婚判决书(刘某诉程某)-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预约及委托电话: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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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关于离婚判决书(刘某诉程某)
加入时间:2012-3-21    类别:涉外婚姻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家庭案件部 (地址:7755 Hurontario Street, 1st Floor, Brampton, Ontario)
卷宗号:FS-09065571-00
法官:Justice Baltman
判决日期:2010年4月15日

原告:程*
原告律师及地址:Wen Wu   Wen Wu Law Office
45 Sheppard Avenue East, Suite 305  Toronto, Ontario  M2N 5W9
电话: (416) 591-8820  传真: (416) 591-0463

被告:刘**
被告律师及地址:Edward F. Hung  Hung Law Office, Barristers and Solicitors
1033 Bay Street, Suite 319  Toronto, Ontario  M5S 3A5
电话: 416-926-8777  传真: 416-926-1799
 
出庭人:原告律师Lawrence Horowitz, 被告刘**及被告律师 Pandora Du

法庭判决说明:

[1] 在此案件中,双方均希望在对方法院判决,被告人--孩子父亲方生活工作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动议希望此案件在中国审理。孩子及母亲生活在中国,可原告--母亲方希望此案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审理。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
1. 安大略省有管辖权吗?
2.如果有,在中国或者安大略省,哪里更合适?

事实
[2]原告-孩子母亲是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37岁,在一家国有企业任职。被告是加拿大公民,2002年4月移民到加拿大,现受雇为设计人员。

[3] 当事人双方于2006年在互联网相识。在2006年5月男方七日中国之行中,双方发生关系,导致怀孕。这一周其间双方是否同居,双方说法不一。

[4]得知女方怀孕,男方与2006年8月7日返回中国与女方结婚,此次男方与女方相处时间少于24小时。2007年2月3日,女儿刘*出生。刘*与女方一起生活在中国,她们从未来过加拿大。

[5]2007年9月,男方开始申请女方和女儿移民加拿大团聚。男方于2007年12月7日返回中国,停留中国一周,与女方及女儿有三天在一起,其余时间在路途。经过此次短暂接触,男方最终了解女方,认为女方只是用结婚和孩子移民加拿大。因此,男方决定终止关系,撤回移民申请。

[6]此后双方无联系,女方请律师2009年3月27日在安大略省法庭申请离婚、子女监护权、孩子抚养费、配偶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男方没有请律师,就自己回复了女方律师的文件,因为男方觉得他必须在30日内回复。………………

[7]

[8]2010年1月14日,男方雇请“黄氏律师事务所”,四天后,1月18日,黄氏律师事务所的杜律师通知女方律师,她要提起动议,决定管辖权问题。2010年2月2日,男方在中国法院申请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监护、抚养费问题的诉讼。

[9]
[10]
[11]

[12]然而,更重要的是,女方承认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必须在孩子及女方居住地中国解决。 实际上,从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如果孩子不居住在加拿大,离婚法第六部分和儿童法第二十二部分都同意并要求法院拒绝就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进行判决。决定谁拥有孩子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关键因素最好是在孩子经常居住地决定,因为在那里才能取证。

[13]女方承认,如果她赢了动议,将会有两个案子,一个在中国,一个在安大略省。我会在下面继续谈这种不好的结局。

[14] 而且,关于财产分割,家庭法第十五部分说“夫妻由于婚姻引起的财产权问题应由夫妻最后同居地的当地法院管辖”。毫无疑义,双方很短暂的同居仅仅发生在中国。因此,若在安大略省分割财产,安大略省法庭需要用中国的法律了。

[15] 问题的关键是,技术层面上讲,安大略省可以决定孩子监视权、财产分割以及抚养费等,监护权必须在中国诉讼,财产分割必须用中国的法律。不管如何,考虑到婚姻的性质和如此短暂,财产分割不是很重要,同样,对配偶的经济支持也不是很重要。即使女方的证据也表明双方住在一起的时间不超过十天。所以孩子抚养费才是关键。

[16]陈述加拿大以前类似案例。

[17]考虑上述因素后,我(法官)得出结论:绝大部分因素倾向于此案应在中国审理。女方和孩子居住在中国,而且从未来过加拿大。故只有在中国才能解决好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问题。而且,此案关键问题是孩子抚养费,很自然地孩子抚养费应与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同时决定。正如RICCHETTI 最近在“ATTARD V ATTARD,2010 ONSC 810”31 段落所说:
“孩子抚养费不是凭空捏造的。法院考虑那方有监护权,探视次数以及孩子和父母双方生活的其他情况。安大略省儿童抚养费指导规则表示:孩子的监护权、探视权和孩子抚养费是相关联的。”

[18]女方的要求会导致两个案子,一个在中国,一个在安大略。因为孩子抚养费应在孩子监护权和探视权之后,所以安大略的审理必须要等中国审理完以后。这会导致时间、人力和金钱的重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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