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证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呢?本律师认为:
首先,原告应当在起诉的时候,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有异议,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反驳。
其次,原告可以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经常居住地: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结婚证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7、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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