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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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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应具备的条件
加入时间:2012-1-18    类别:抚养继承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

  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办理收养公证是收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的最好方式,其目的是确保收养关系的有效性,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从而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以上仅供参考,遇具体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济南离婚律师: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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