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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讲离婚财产分割之房屋分割-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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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讲离婚财产分割之房屋分割
加入时间:2011-12-10    类别:婚姻房产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但实践案子当中,原来的判决基本比较适用于关于公有房屋承租的,最高院的解释,但是最近两年办理的案子还是比较重视个人权利,如果是谁承租的房屋,通常还会判给谁的可能性大,适当会给另外一方补偿,但是补偿的数额很少,不是特别多。

还有我就讲讲宅基地房屋的分割,房子这块我就拣几种类型,然后重点的讲一下,实际上涉及的东西很多,但是我想把宅基地想给大家讲一下,宅基地房屋这一块纠纷也很大,尤其是农村一涉及到拆迁的时候,宅基地房屋到底有没有我的份额,应该怎么分,这个就很棘手。实际上对于宅基地房屋,宅基地我们也知道只有农村村民才具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通常宅基地都是给本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有一个实践案例,是在通州那边有个张家湾法庭,非常非常远,我在那里办过一个案子是这样的,房子原来是老头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老头的宅基地,是共同的,他们结婚以后一直住在一个宅基地房屋之内,在结婚以后,双方对一套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的时候,女方也没有工资、也没有工作,就在家带孩子、做饭,做这些事情。翻建的时候,男方、女方他们都说自己出钱了,这个老人也出了很多钱,大部分还是老人出的钱。

在这个案子当中的最开始他们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和男方是协议离婚的,没有考虑到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后来离完婚以后,女方提出来进行分房,那时候还没有拆迁,一共是有8间房,她要求北房2间。最后法院的判决是确定了她的份额,原因是当时他们在宅基地使用权证有一个人口,人口上面有这个儿媳妇的儿子,因为他们曾经换证的时候有这个名字,就说明这个儿媳妇是享有宅基地一定的份额,所以当时他就判定这个房子儿媳妇是享有北房2间,是这样来判定的。刚才有一个律师也提出  了一个宅基地使用房的问题,就是他的宅基地是老人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上只有老人,就是父母儿子三个人,就没有儿媳妇的名字,但是婚后确实儿子和儿媳妇重新建了一间房,或者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扒掉了又重新新建了一个房,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这个宅基地肯定还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人,新建的房屋应该是儿媳妇和儿子是有权利的,大家就会认为房子和地怎么能分?因为地随房走,房子是谁的,地就是谁的,怎么还分开?

实际上在使用过程当中,宅基地没有所有权都是使用权,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以大家都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使用上,你地随房走,房子是你的,你可以使用,但是真正要涉及到拆迁的时候,肯定宅基地的这种补偿款是应该给宅基地所有权人的,而你房屋价值是应该给建房人的,就是你儿子和儿媳妇。因为拆迁有两块,是区位补偿价和重置成新价,区委补偿价就是补给地这块的钱,重置成新价是指房这块的部分,所以要分开,如果涉及拆迁就可以分开,如果不涉及拆迁,是这样一个概念,这块分割的时候,主要是以这样的理论原则进行分。宅基地它会考虑人口问题的情况下,拆迁实际考虑了,分的时候往下分就好了。

还有一个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时归谁所有,这块也要说一下,就是同居期间,如果是购房了,这块怎么分?根据我国1994年2月1日的司法解释,如果1994年2月1日以前我们还认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我们就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所有的婚姻都是非法,所以国家并不保护这种同居关系,所有的同居都是非法的,不保护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如果是你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的,会按照共同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你证明不了,说我婚前处置了,就会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是谁的名字,可能就视为是谁的房子,所以在这块的证据很重要。

同居这块我再给大家说有几种情况,第一个是一方出全款购买的房产,房产证只写出资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肯定属于个人了。另外一方出全款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只为未出资方的名字,这个就得属于未出方,因为可能就视为你赠与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了,你要是能证明的情况下还是可以适当考虑你的份额,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只能是认为给出资方了。双方共同出资部分房款,缴纳全部房款购买的房产,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应该是能够证明款项的来源就按照来源的份额来分。另外就是双方各出部分房款,缴纳全部房款购买的房产,房产证写双方的名字,那么双方共同的。还有一方首付款买的房子,房产证只写首付方的名字,这几种情形大家看一下。出现了不同情况关键是看证据,如果你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一般就会按照证明所证明的程度来进行一定的定性和归属。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有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视为对个人的赠与,如果是婚后为夫妻出资购房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对这个条款的规定我也是提了议案,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前提了议案,我实际办的案子当中是这样,老人是用自己毕生的积蓄为儿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等于本身想贷款,因为一算贷款利息太高,所以家里人凑了一些钱,儿子自己出了一部分钱,十几万块钱,然后父母出了二十万,就把房子买下来。结婚不到半年儿媳妇就分居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儿子起诉离婚,儿媳妇要求分割这套房子,说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购买的。根据规定老人为我们买房子算是赠与,所以应该按照共同财产来分割。实际的判决是这样判的,但是这个案子对我的触动非常大,大在哪里?这两个老人还是有一些法律意识,在出钱之前,是跟儿子跟儿媳妇明确说了,这个钱我是借给你们的,不是赠给你们的,如果我不着急要,我自己身体出现了大病,你们要想办法赶紧还给我,如果我没有这种状态不急需,你们就可以先用着,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给我们,当然只是这样说,当时没有写下书面的东西。儿子的一个同事也有这样类似的情况,同事给自己的父母写了一个借条,所以他觉得这件事情我也应该给父母写个借条,所以就在买完房以后,就是说儿子给父母打了一个借条,但是儿媳妇没有签字。

我们就在审理过程中,还能够证明父母出资的钱款记录非常清楚,是用父母帐户打过去的钱,刷的卡,这个都很清楚。但是法院认定的赠,而没有认定借,就是因为女方不认可是借款,所以根据这条规定就认定是赠与,所以这样还是分了。而且分的是增值部分,当然30万买的房,最后房子值90万,那么就分走了45万块钱,就是说男方要给女方45万块钱,这个对于他来说,他得还多长时间,如果没有父母的支持,他还是给不起这个钱,除非就得把房子卖掉,肯定是这样。所以父母就觉得太不公平了,如果是这种情况下,怎么保护我们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毕生这些积蓄为儿女购房,你说现在中国人的传统,有几个人会写借条?就是我们还好有些意识,我们还跟儿媳妇说。有的连说都不说,买就买了,所以你根本没有说清楚,是赠还是借,这种情况先,他们就觉得太难以接受了,这个现实对他们很受折磨,非常之痛苦。

对我的触动也很大,我也认为这是不对的,不公平的。我认为这个本身《婚姻法》解释(二)关于这个条款就有问题,我为什么说有问题?到底是赠还是借?赠与行为一定是自我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应该是以我的自主性为原则、主体。这个房屋的定性是应该出钱这方说了算,到底是赠还是借?而法律直接就规定了说,父母一方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法律凭什么规定我这种行为就一定是赠?你是剥夺了我自己主张我是赠还是借的行为,等于是赋予了这样一个强制性。如果没有说就视为赠,就事实上形成了这种赠与关系。如果房产证没有下来,我是否还可以撤销?能撤销吗?现实生活当中撤销不了,因为你法律已经规定清楚了,所以我也无法撤销,所以这个条款是有问题的,这个条款是不对的,违反法律的原则,是关于赠与法理的原则规定。

所以这次提议案我提上去了,《婚姻法》解释(三)还是比较好的,它在这块已经有改动了。因为当时我提议案的时候,我就说不能视为赠,而视为借,除非父母自认为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我是这样表述的,《婚姻法》解释(三)是这样改动的,就是缓和了一下,如果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是登记于产权人一方,那么应该属于产权人个人的财产,父母双方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一个赠与,我觉得还是很有进步,至少父母,我把钱买房给自己的儿子、自己的女儿我愿意无所谓,也视为给他个人了,就算个人了,他可能没有大的意见。但实际上还是违背了原则,你还是用法定的形式认定我是赠了,所以《婚姻法》解释(三)如果真正出台以后,这个问题相对可能会公平一些,从权益保护上。至于你自己的子女是不是把钱愿意给你,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至少是可以把你的出资给了你自己的子女。

还有一个问题,我应该需要讲一下关于债务的问题。就是说因为离婚财产分割,我认为不仅仅是财产怎么分,还应该是债务怎么担的问题,所以债务这一块,也应该跟大家有一个梳理。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和一方的债务怎么来认定的问题。如果是一方个人的债务这个很简单,就应该由个人来承担,如果是夫妻结婚以后,婚后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怎么处理,这个债务通常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假如购房、购车,或者为子女上学这种情况下,它会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来分割。但如果是证明不了的情况下,会作为个人债务。这一块在《婚姻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法院通常也没有按照这个理论,有的时候说不清楚就是按照共同的了,只要确实有明确的债权人,债务也能成立,就视为共同的了。如果说的清楚,确实是他个人做一个什么样的投资,这种情况又跟家庭生活没有关系,就算个人债务了。

在我们实际办理的案子当中,我们也有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就是在婚后,双方买了一套房,在奥运村那边买的房子很贵,当时买的时候一平米就3万多,买完以后有贷款,是女方的名字,但是一直都是男方还贷。后来男方不再还贷了,要女方还贷,一个月大概有一万多块钱的贷款,这样的话,因为女方在家基本带孩子,没有怎么去工作,几乎是属于全职太太,因为感情不好,男方就不还贷,什么义务都不履行了。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就从朋友那儿借了20万,她就用这笔钱还了房屋的贷款,日常的生活,孩子交托儿费等等,还有汽油费,我们提供的证据很充分,就是那些票都有那么厚,后来还好,是朝阳法院判的案子,把债务认定了,就认定了20万的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对方承担一半,所以这块就给认定了。

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也有明确的规定,基本就是我刚才说的观点了。另外夫妻双方借款《婚姻法》解释(三)也有相关的规定,回头你们也可以看一下。原来在我们办理案子当中,夫妻双方的借款基本不太认定,就是不认定夫妻双方的借款怎么给你认?你用什么借?借的钱也是你夫妻共同的钱,还的时候用什么还,还不是得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所以很多夫妻之间在实际过程当中,什么情况都有。

然后双方写借款的还不在少数,就是很多案子当中夫妻双方有借款、借条这种还很多,以前我们办这种案子法院就不好判,也不给你判,没法给你认定,也不好给你还,用什么来还,所以这种情况下,一直都没有特别明确的相关定性的东西。但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也有相关的规定了,看你是否用于什么?如果是用于个人的经营,还会认定借款是成立的,要给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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