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部分涉及到承包的土地权和林权的时候,离婚的时候怎么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实行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一般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是承包是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是30年至70年,在承包土地权和林权这块,大部分受损害的主体一般都是妇女比较多一点,农村的妇女出嫁以后,但是在原有的村里,又把她的地收回去了,然后到入嫁到另外一个村,又不再给她分,这种情况下她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实际上法律是有规定的,就是如果是她落户到男方以后,男方这个村没有再给她分配,她在原来所享有的地、林,还是应该给她保留,不应该收回。在这一块承包土地权和林权,如果是婚后所获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应该是女方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我可以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案例是这样,这是一个二审的案子,上诉人是男方王某,被上诉人是女方马某,这个案子是在2002年的时候,双方结婚以后,王某与村里的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家庭人口共有4人,包括马某(他媳妇)、女儿、王某、王某的母亲,一共是4个人分了梨树地0.9亩,梨树36棵,还有河套的新地0.24亩,还有菜地0.2亩,这是婚后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双方结婚签订这个合同以后,在2003年的时候双方就调解离婚了,离婚的时候其他归女方自行抚养了,但是对所承包的土地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分割。所以女方又提起诉讼要求对承包土地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土地是农民生产资料和生存的资源,离开土地农民生存将无法保障,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所以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在离婚时对承包的土地未分割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分割,所以马某就具有分割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并且他适用了一条法律是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四条判决王某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合同当中,应该有马某和她女儿土地1.6亩,也就是说是一个平均的份额。另外王某返还马某的占地补偿款是2千多元,因为有一块地被他们村里占用了,所以给予了一定的补偿,要了2千多块钱的补偿费。
她适用这个第三十四条的条款,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了,就已经生效了,还有一个相关其他方面的规定。如果涉及到这一块,大家可以找相关的规定再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是一个承包土地权和林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