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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行所带来的新问题-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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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行所带来的新问题
加入时间:2011-12-9    类别:涉外婚姻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在涉外民事感到、法律适用法当中对结婚的条件,比如说是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住所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对夫妻人生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合同国籍国法律。

对于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没有选择的,适用合同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适用办理离婚所在机构所在地法律。

这个具体规定对我们办理涉外婚姻案件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可能具体实施过程中包括法律适用问题,有些案件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相当于外国法的查明制度等等。

作为一名涉外婚姻家庭律师,担任的职责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解决在中国所遇到的婚姻问题、家庭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案件、实务能力帮助客户从法律角度、心里的认识上掌握其人生轨迹和方向,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我们要不断的加强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经验,并且积极参与立法,促进立法建设,促进中国当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便于将来在代理相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当中更好的从程序上保障几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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