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可以说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唯一要素,可能很多学员不那么认为,我讲一下我的理由和我的体会。
第一个理由就是说,证据是律师和法院直接最为重视也最为较量的部分。我们知道在离婚诉讼中,案件过程有一个程序的,这和法院有关系,先是立案,然后是通知,然后之前有交换证据,有的可能还没有交换证据,通知开庭。在开庭中重要的有一个过程叫质证过程。这个环节,是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考察、查问和重审,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关联、证明什么,包括你是否有证人出庭,证人出庭,证人出庭申请的提交,到庭的方式、证明内容都可以予以提问、进行核实、确认和表态。
质证的过程中,可以说是律师和法官之间交流最多的过程。在案件中,现在非常严格,不可能在开庭之前和法官进行接触,一般情况下,现在接触可能是违背纪律的,严重的话还是违法的,我们开庭的时候,也都是电话通知,所以你很难和案件主审法官、审判长或者陪审员有接触,只有在开庭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律师交流最多,而且这个之间来回更多,对话也很多,这是非常重要的。在质证过程中,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审判的态度和他对案件印象决定基本定型了。之后还有法庭辩论、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这是法庭规定的合法程序。
但是这后面两个阶段过程,比起质证阶段的过程,虽然它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没有质证阶段那么重要,那么影响审判厅对案件的判决和决定,所以我们作为律师,在庭审阶段的时候,对质证阶段一定要非常的重视,在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时,法庭可能没有给予充分的时间,甚至还有因此原因律师和法官打官司的案例。有的律师可能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因为今天要审理案件比较多,一上午有两三个,让你发表代理意见甚至辩论的时候给予的时间少一点,或者辩论的时候第一个来回,第二个来回原告说完了,没有让被告再说,也有这种情况。你不要抱怨法庭,说法官没有给你充足的时间,其实最重要的时刻已经过去,在质证阶段律师的角色比在辩论阶段和发表代理意见阶段要重要的多,有些代理意见,我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已经提交给法庭,在这个时候一定要权衡利弊。
云南曾经有一个案例,媒体广泛的报道了,就是因为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因此发生冲突,主要原因就是认为没有给他时间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和充分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冲突比较严重,结果法官把律师请出去,用手铐铐到外面大概铐了几个小时,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法官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是违背法律,法官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了处罚。律师在法庭上的要求是对的,是合乎法律程序的,我要求你在提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给我辩论的时间和发表代理意见的时候,但是他的意见是对的,符合律师,但有时候不要太过分和太较真。你要看情况,如果今天法官审理的时候,今天上午有一个案件,有充分的时间给你讲,有时候就要适可而止。律师在质证阶段应该要充分把握,寸土不让,应该可以这么说。
证据的作用,律师一定要在自己的心里树立证据第一的观念,在质证阶段要认真对待,对对方每一项证据要认真的研究、依法判别、谨慎表态。如果在辩论阶段和发表代理意见阶段有什么特殊情况出现,作为律师一定要审时度势,避免矛盾。在开庭的过程中,法官也应当尊重律师,在庭审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这是第一点,证据是律师和法院之间最为重视、最为较量的部分。
第二点离婚案件属于私法范畴,相对较为单纯,涉及的范围和部门较小。相比其他案件,婚姻案件涉及的社会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较少,它仅仅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还有感情方面的问题,所以它涉及的人员不像其他案件牵扯的人很多,涉及的单位也很多,有的涉及还牵扯到政府部门,影响非常大,像一些涉及到社会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一些的案件,审理起来就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的国情仅仅靠证据来解决不了问题。但是婚姻家庭离婚案件,尤其到的诉讼阶段的离婚案件,是属于公民的家庭事务范畴,离婚案件的财产多为个人财产、私人财产。作为个人来讲,他对自己财产的保护意识是非常强,稍微有不妥,作为婚姻家庭当事人对自己的律师,包括对审案的法官,他的投诉率都是很高的,所以法官在婚姻案件判决中也比较慎重。
从我的接触来说,大部分的离婚案件所说的外界压力不大,受外界的影响也不大。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离婚案件社会影响有时候也比较大,有些离婚案件,接触的当事人是社会名人,影视界明星,也有社会影响大的。但是从离婚案件本质属性,它的法律属性以及从大部分离婚案件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就是不像有些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财产影响那么大,离婚案件中案件胜诉主要取决于律师对法律的运用、对证据的搜集取舍。第一节就简单讲这两点,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