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中的难点问题
在婚姻案件当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先把财产说了,一会儿咱们再说子女抚养。
财产最主要的就是房屋算比较大的,在以前我们分财产都特别细,细到什么程度?我还遇到过,分被褥就算特别正常的,被子褥子分,那也是90年代初,分碗筷,筷子碗也给他家分,得说清楚多少筷子、多少碗,最可笑得分过肥皂盒。肥皂盒怎么分?一打开一个盒有盖有底,谁要盖还要底,这底漏水,底就好用,盖就不好用,能细到这么种程度,那肯定就是计划经济时期,家庭都不富裕,生活用品很少,真离了,还就是得花钱去买,钱又很少。现在大家都不在乎这些东西,不叫东西了,我们也不给他分这么细,你要报财产,就报500块钱以上的,500块钱以下的,就不报了,那个时候开始报加湿器,也都算小家电,就差手电了,小家电有加湿器,有电扇,电扇还得落地,是摇头不摇头,然后台式的也分的很清,后来就改为冰箱洗衣机是全自动半自动,冰箱是多少立升的都要搞清楚,现在谁知道谁家冰箱多少立升,没有人去在乎,就是一个冰箱,多少钱很便宜就能买到。后来冰箱电视也就不分了,现在我们都自己分,家具都不分了,那时候还分家具,我们还要弄组合柜,几组几组我们还都得知道,那个是立式的,那个是低柜,那个是高柜,还都得弄清楚去分,现在没有这么细了,现在家具电器,都已经是当事人,要的都少了,因为旧东西,对方也用过了,我再接着用,可能还睹物思人,或者说思这个人还挺可恨的一个人,我思他干什么,这个后面人也觉得恶心,这个本身也没有多少钱,所以也不分了,现在分的就是房子,房屋就是一个大件,现在难分的就是房。
这个房子咱们放在后面去说,咱们先把分类说一下,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怎么划分。个人财产,法院很简单,就是看他的结婚证,结婚登记证前就是婚前财产,登记时间以后就是共同财产。登记之前的,有的时候大家还留发票,上面很清楚,比照你们的结婚登记日期,有的没有发票说不清了,那就没有办法了,就算共同财产了,没有办法认定,没有办法证明谁的,谁都说自己了,没有发票。还有一种是这样,有心眼的人,我留着发票,如果对方买的,我跟他一起买,我也把发票拿手里,比如说买家具,发票上很少写着谁谁的名字,抬头都不写,最终法院的结果就是谁拿着发票就是谁的个人财产,所以有心眼的人,留存发票,把发票留好了,这样也能说清楚,也是我们判断的标准,个人财产。
还有一个,就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得的这些赔偿款,比如说他婚前受过工伤,发生过交通事故所得的一些赔偿,不管婚前婚后,只是对他个人得不偿,也是他的个人财产,不能算共同财产。还有一种就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当中明确给一方当事人的,即使是婚后我们也认定是他的个人财产,就是不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就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说一方是个大学教授藏书很多,都是我的书,对我都很有用,我们也认定是个人财产,也不按共同财产去分割。还有女性的高档化妆品,或者其他的用品,比如说我就是弹钢琴,这架钢琴可能价格不菲,但是我们也认定它是个人财产,不做共同财产分,因为它是谋生的工具,是她专业需要使用的,这些东西也算做个人财产,不算共同财产。
有一个案子挺逗,说这个女方离婚,女方就说,她说这个男的什么东西都给他妈,家里面有什么财产都要往他妈那儿送。我说都有什么?说我用的化妆品、洗面奶这些东西全都给他妈拿过去,她觉得接受不了。她说还拿什么?说葛根粉,他妈都六七十了,葛根粉我是为了调经买了喝,也是拿回去给他妈喝,当事人就说这个,说我自己专用的东西,他全都给他们家拿走,因为这个闹矛盾,什么事咱们都不能想象的。还有的男的,就是分首饰,一般的婚戒、项链这些东西,都是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置办的,或者说买的东西,离婚的时候也要要,你要这些东西,一你戴不了,第二你去变卖,变卖不了多少钱,就给她就完了,不行,非要争,非要让法院查清楚他们家几金戒指。要真是克拉以上的,有升值价值的,有的时候可能就是一个银戒指,他非当一个铂金的说,女的说它就是一个银的,男的就是说铂金的,那个没有办法认定,那个也抢。我又说了,往往斤斤计较的还是男士,在财产分割方面,女的真是挺大度的,我绝对不是为女说话。在分财产也是,有的男特别的细,家里什么东西都记得住,让他列清单立马就能列出来,有的就说我得回家查一下,有什么东西我不知道,有的男的,很细很细能给你两页东西出来,记性好,说明他所算计,就是他需要这些东西。有的女的就是无所谓,你家里面东西挑哪样拿哪样,都无所谓,很少男的这么表态,所以遇到这种男士,我气就不打一处来,真瞧不上,一个男同志,你确实在这个社会当中,你比女性机会多得是,工资也比女方高,退休年龄也比女方长,你为什么非要这点东西计较呢?这样的男的没有出息,我很痛恨这些人,这是个人财产。
工资奖金我们算个人财产,但是这个很难举证。有的比如说年薪多少万,他要分这些钱,实际当中他不可能不花钱,他就是消费了,你知道他每个月收入挺高,一两万,但是他消费可能也多,他可能去旅游、吃饭,你不可能他的工资一分不用,我从结婚到现在,他每个月工资多少钱他就应该有这么多钱,他去想象,那不行,我们现在查的工资奖金,必须有相应的存款证明。当事人也不好找,我们特别难,让当事人提供账号,如果他真藏匿财产,你不可能掌握账号,男的就不给你交钱,但是现在实名制了,好多银行实名制了,但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实名制,一般外资银行不好查,他可能更多的存款存外国银行了。其他的银行好查,就要你提供身份证号,就能查出存款,这也要告知当事人,不能所有的银行都提,你要提几个靠谱的银行法院才去查,法院都不跟当事人透露这种消息,你提了,我们法院就有义务去查,因为现在银行太多了,浙江银行、锦州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全来了,你很难给他查,他又不在人民银行去备案,有的单位人民银行所有的账户都能给你查出来,单位的账户,个人账户,人民银行查不出来,很难查,上次当事人提了十几个银行,又是难缠的当事人,我光银行就查了三个月,因为你去一次,他还要给你返回消息,有的还不准确,再去第二次,北京银行跑了一个遍,大大小小的银行给他查,这认真负责给你查,有的法官就是,你提供不了账号我不给你查,所以你要分析一下,单位附近有哪几家银行,或者你住的附近有几家银行,他可能会去存,或者你跟他去过哪几家银行,把这家银行提出来,法院有可能去调查。你要提一两页的银行,够呛他们去挨个银行跑,虽然他有义务给你跑,很少能给你跑全了、跑齐了,所以提的时候要有点技巧,你要跟他分析一下哪个银行能有,法院去给你查实。
查实的时候,还不要光要最后的钱是多少,我银行里面有多少钱,有可能他有转移的情况。你当然不请求,法院是不管的,所以还要当事人请求去做明细账,这才能查出来他有没有转移、有没有藏匿财产,把明细调出去才更好的去分析存款,或者是奖金,或者是他的福利。你要光说最后这点钱,离婚的当事人不可能银行放着几百万就不管它,我就去离婚,他肯定要作出处理,他如果怕这些钱落到对方手里,所以还要把明细账都调出来,申请的时候不要忘记申请明细。
再一个就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一般有个体户、私营企业、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这些股份也好,这些钱也好,这些收益可以查,但是最后我们查的结果不是很乐观,本来税务就不是很健全,公司上市恨不得每个月都报亏损才好,所以最后找的审计部门,一个是审计公司的审计费用特别高,比法院的诉讼费高好几倍,一般当事人能承受的费用,我见到最少的审计费用是6千块钱,基本都是6千起步以上的,都非常高。但有可能花了审计费,审计到一圈,最后审计出来是公司的债务,你如果认定共同财产,你的债务是否也要负担?所以公司经营收益方面的财产就很难查实,我们也劝当事人能调尽量调,对方能给你多少,能拿到手的,拿到手,别较真去查,查的结果反而对他不利。我们曾经遇到金五星两口子要求离婚,查他的店铺,那还是做小商店的,我们去了一天盘点,就他那些东西,因为你要分,书记员累坏了,记了好多页,因为你要分财产,写判决也得写清产清单,搁在判决都搁不了,特别多的东西特别的细,完全可以当事人双方认可一个价值,估一个价,谁继续经营谁在这儿经营,谁想分的东西或者分钱,没必要费的半天时间分个钉子,分个小商品,很耗时耗力,这是生产经营的一个收益。
再有就是知识产权收益,现在也能碰到,尤其是在海淀高科技这方面,知识产权经营收益,除了有现实的收益,知识产权你得到的专利费、商标费、其他的知识产权收益也好,稿酬,还有是预期的,比如说签订合同了,书还没有出版,已经签出版合同了,这种预期的收入我们也算共同财产,也可以分割,就是你期待的财产,你还没有收到,但是你已经有合同了,这书也马上要出版了,这种我们也可以分割,这是知识产权。
再有就是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的所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得到的继承的财产,或者得到其他人赠与的财产。往往现实当中,有遇到这种问题,当事人和他的家里面达成某种默契,我放弃继承,这笔钱我不要了,离婚的时候对方也分不到,也不能算共同财产去分,但是我离婚之后我该得多少还得多少,返过来跟家里面还可以再分得遗产,就是逃避对方分割,这是遗产和继承。
其他的应该归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应该提醒的就是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法之前没有写这个,解释(二)里面有,有当事人往往忘了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能够分了,所以也可以要求法官去住房公积金中心去调取,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就是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就是工龄买断,现在也都算共同财产去分割,还有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有一部分可以算做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算他的年限,因为转业费,一般是到70岁之前每年按多少钱补助,所以在70岁离婚之前算的年限,得到得不偿,也算共同财产去分割。
再有一个,我建议当事人最好写一个财产约定,在离婚当中就很好,一个是确认财产范围,也很好分割。财产约定,一个是婚前婚后,现在做公证特别少,当事人不愿意走公证,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不像国外,结婚之前讲清楚,谁的钱是谁的钱,你像章子怡就因为对方给她买的房子,就是泼墨的那个房子,章子怡说,你给我买,落到我名下,这个男的说,凭什么要落到你的名字,然后就没有落到她名下,据说就是因为这个分手了,中国人和外国人不一样,中国人就觉得你的就是我的,分的不是那么请,不像国外AA制弄的特别清楚。但是对法官来讲就希望大家都给弄清楚,能公证的做公证,不能公证的你写个财产协议,对婚后财产也可以做约定,比如说婚后所得百分之多少是你的,百分之多少是我的,你要觉得这个还能保证你的生活,你可以写这样的约定。
现在解释(三)有一个问题,我不知道哪条修改没修改,他的意思就是说,你在离婚的时候,为离婚所写的协议,如果你们没有结婚就不再离了,没有办成,不管是登记也好,还是到法院诉讼也好,没有办成离婚,你写的协议是无效的。以前法院认定协议是有效,原则是参照协议的原则分割财产,现在一律认为协议是无效,就是你没有办成离婚,你写的分割协议就是无效,这一点我们提出了好多异议,不知道它在修改的时候,把这个弄上没弄上,我就没有必要写。大家在离婚的时候都想写一个协议,首先想的就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房子分割怎么写,都要写这个协议。有这个协议,就是一个证据,能证明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愿是什么,起码当初的意愿是什么,法院也是一个参照。它现在说协议无效之后,法院没有办法照这个感,当事人可变性也很高,他如果认定无效,你就按这个走了,他有可能不认,他说可能没有这个财产,或者记错了,或者怎么写错了,他就不好说,这条我们当时修改的时候意义很大,提了很多意见,不知道现在存在没存在,他就说那条无效了。
再一个,如果有财产约定的,我刚才讲的全职太太在家付出了很多劳动,又相夫教子、赡养老人,在离婚的时候你也可以分得一定的财产,不是说我有约定,你就一分分不着,如果我有证据证明我对家庭付出了我的劳动,也体现劳动价值,你还是可以分割到一定的财产,但是这个财产很少,就是价值的确定很少。
我们说明面的东西好分,暗处的东西不好分,就像我说的存款、股票、债券这些怎么弄。股票,我曾经调查过股票,也不是很难调,还是很好调,它也是一种实名制,就是两个市,一个深市,一个沪市,然后如果你知道他在哪个证券公司开账户,你可以提供给法院,法院可以直接去证券公司调。如果你不知道他在哪个证券公司,现在都让当事人出差旅费,去上海、深圳总公司查账户情况,都可以调取出来,现实当中我们都去查过,这是股票。
股票怎么分,股票涨的时候都要股票,股票跌的时候大家都要分钱,这个时间点也不好算,有的时候案子一拖拖半年,诉讼的时候这个股票还在涨,还有的赚,到半年之后,股市变化太快,突然就剩一半了,你就不好分,就是以那个点为准。我们觉得还是以判决时候的市值为准。如果变动较大、不好分,我们建议直接分割股票,不按市值去折款,你买多少股,直接分股份,不分钱,以这个为准。
还有是债券,就分有价的,比如说国库券、国债、银行债权这种,还有一种就是公司内部发行的,我们那个时候公司总有内部集资款,如果你调取不了,通过法官到单位去调取,有的时候单位配合能告诉你,如果单位不配合也没有办法,这种也没有办法查实,我们也是能分钱分钱,分不了钱就是折款,这是对证券股票这方面。
现在最不好弄的是保险,以前保险不为大家所重视,所以离婚的时候,当事人不提醒,法官也不会主动去说保险。现在看来,保险意识加强的时候,保险也是一部分投资,也是有价可以分割的财产。我们采用的做法,如果保险,因为有人身、人寿保险,之前就算夫妻共同的,如果给个人上的,夫妻俩都有,就好分,如果没有,就要问你保险继续不继续上,因为他的保险有的是年限,每年一共是多少年,你要继续上,保险就归你,你所得的预期利益也归你,因为你还要继续交钱,如果两个人都不再继续上保险了,我们就分割保险,就让保险公司清账,清账之后所得的收入,减去相应的费用之后,还去分割,所以这部分保险别忘了,是有价值的财产。子女的保险也是,子女归谁抚养谁接着上,子女的利益不能剥夺,不能不上了,分割这部分财产,这是不能被法院支持的,子女保险还是由父母继续上的义务。
财产这方面,主要有问题的还是公司股份这块,大家也有争议,修订案的时候,入股怎么当股东,得通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你去当股东,合伙也是,其他合伙人同意,你要不同意,你要给人家折钱,你要不折钱,他还可以当股东,还是可以当合伙人,就是这么规定的。你又不对价,你又不同意,但是你又不出价。我们也觉得会损害合伙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为有的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也好,他基于的基础有可能不是光是金钱所能在一起,有可能是基于他的信任、技术、成绩,他的人品合在一起的,生把一个不相干的人,什么都不懂的人,非让他做成一个合伙人之一,或者他的股东之一,有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些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实际生活当中,除非对方同意,我给你多少股份,商量着来,这样调解可以,但是真正法院判,你加入合伙企业,你有股东身份,或者你有合伙人的身份,然后给你多少股,很少这么判,基本上都是折款,双方如果不认定意,就走审计,认定他在公司的股份是多少,他的收益是多少,算一下成本和亏损盈利,最后算出来钱,再以钱的形式再折。往往还是劝当事人别审计,我们审计十个里面九个都是债务,公司里面很好做账,审计也审不出来,每个月的税务等级账都有,你说他是假的也不好认定,所以这个部分还是以调解为主,看对方凭良心能拿出多少钱,你审计费时费力费钱,最后得到的效果不好,这是公司股份。
四、房屋分割难点问题
再有就是房屋分割,以前我们都是公房好分,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双方生活满五年就按共同住房,对方也有分割权。不是说说我单位一个人分的,这房子就归个人,不是这样。也有当事人说,我家财产都在我名下,房本也是我的,什么都是我的,不是写你名下就是你的,别这么傻,都是夫妻共同的。有的女的觉得不得了,你看这什么都写我名字,这就是我的,离婚也得分我,没有那么回事,还得共同分。公房不再讲太多了,因为现在公房很少了,都已经变成商品房了。
咱们讲的主要是商品房的分割,法院掌握的原则,就跟拆迁一样,只要是双方都要求所有权,又不给对方折款,要求居住,如果有一套房子,就只能在一套房子里面分割,虽然有住房的隐患,两个人判到一块,那个厉害,那个就不敢住,我们法院给他出的主意,你到别处租房,这个你租给别人,看谁能打过谁,只能是这样,谁找比他更厉害的才能在这住。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不会让你离婚之后,导致你没有房住,住大街上,不可能,必须要做合理安置,尤其是对女方这方面,它保护弱者,一般女方往往在分割的时候体现财产照顾女方,就是大间分女方,小间分男方,都是这么分。但是刚才我听说还有一套房就分给男方,女方说走就走了,也没有给女方进行合理安置。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我不太了解,我在的时候,因为我离开海淀法院已经几年了,我在海淀的时候,绝对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你必须两个人有合理的安置,你折钱也好,如果一居室的公房没有办法,我们就给他一部分的租金,租金掌握是两年以内同等地段房租,以这个为标准,保证他两年能租到相应的房屋,生活质量不下降,这是公房的处理。还有一种情况,公房挺大的,虽然是一居室,但是厅很大,可以打隔断,对方也同意,我不给你折钱,你可以打隔断,或者怎么样,我们还可以有打隔断,只要能单走出来一个门来,对方也同意,我们也可以打隔断这也能分割。但正常一居室,还都是给一方,另一方出去打隔断的少,因为现在开发商还是物业不允许打隔断,这样判的不像以前那么多了,以前有过打隔断的情况。平房就是另开门,就是院门,院落也分,房子也分。
现在就是商品房一种情况谁都不想走,也不想拿钱,那就分得开、住得下,那就两居室,就一人一间,三居室,有可能一个人占大间,另外一个占两个小间,其他都是按公用面积共同使用,其他不宜分,客厅、阳台、厨房卫生间,两卫能分开,一卫就按共同居住给共同使用,给你划分共同使用,房屋划所有,这间房归地所有,公用面积就是共同使用,那就是共有的关系。还有一种分割,双方都要求要房,也都出的起那个钱,那就走竞价,看谁出的钱高,这是第二种。第三种就是走拍卖,谁都不想要这个房子,就是想分钱,在诉讼期间走拍卖程序,房子卖了之后,拍这个钱。
现在不好查的是婚前买的,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婚前交了一部分首付或者交了一部分钱,到底是算婚前还是算婚后?解释(三)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划分,在没有出台之前,海淀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看婚前交付房款的比例,比如说你婚前首付和相应的按揭,我交了超过50%以上,是一方缴纳的,这个房子就算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交的房贷算夫妻共同财产,得房的那一方给对方折钱,这个折钱也要考虑房屋增值部分,比如说20万买的,现在值200万,也就是100%的增值,把增值部分也算上,比如说贷款还了10万,现在有可能这个值一百万,那按50万分割,就把增值部分也要考虑进去,这是做评估。所有的房屋,不管你是经济适用房也好,是集资建房也好,保障性住房也好,只要是产权房都是按商品房价格去做评估,拆迁的房没有花钱,或者经济适用房,当时很少的钱买的,但是在评估的时候都按市场价格,即使五年之内离婚,不能出卖期间离婚,这个房子的价值还是按商品房的价值做评估,不会考虑经济适用房的性质,这是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只交了首付,没有到50%,只有10%、20%、30%的首付,这部分的房屋还算婚后共同财产,现在不是以得的产权本为主,要看签的协议和交的房款,我婚前买的房婚后得的房产本就是婚后共同财产,不是这么一说,还是看你交的房,比如说我婚前交了20%,或者30%,这还算夫妻共同财产,你婚前交的部分算个人财产,再给你折钱,也是按评估的价值去折,这是海淀法院目前掌握的做法,就是按财产的婚前婚后缴纳多少。
据说解释(三)也是大概按这个方法走的,也是按交的房款的价值走的。
还有一种,就是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父母对子女的投资,孩子结婚了,我要给他准备房,一般都是男方准备房给他做的赠与。然后房子又写孩子的房子,确实是父母出资,以前按解释的时候,这个赠与要明示,为对方所知才能算个人财产。现在解释(三)的意思就是说,我这个房子,只要能证明是父母出资,我就是个人财产,不需要做赠与的证明,只要我父母出资,写了我孩子的名字,能证明父母出资情况,比如说银行直接打过去的钱,我们买房要保存证据,都是从银行直接打款比现金交付要好,能证明是父母打的款,那就是个人财产、个人赠与,这就比较明确了,不像以前,我们赠与非常复杂,就要认定,我这个确实给孩子出的钱买的房子,有可能去打确权,父母起诉确权房子到底是谁的,有可能赠与不被认定,因为对方不知道,对方说我不知道是赠与他个人得,有可能就是对我双方的赠与,或者就是买给女方的,你没有房我还不跟你结婚,对一方的赠与不好划分,也很难认定,现在这个解释(三)出来了,就非常简单了。刚才也有同学问我,就是说房子到底怎么算?现在正在起诉呢,就是说也是父母给孩子买的房,上的孩子的名字,怎么去认定?你如果现在诉讼,时机不是很好,还是晚一点。我问了一下最高院的解释(三)出台,他说是最晚六月就能出台了,解释(三)很明确对房屋的赠与。
小产权房,我们也是比照产权房一样,除了不给他写产权,还是把居住权给他分割,划分他的居住权,哪间房归谁居住,这是对房屋的处理。房屋的处理,一会有什么具体问题,咱们再去解答一下具体的问题,现在泛泛的讲还不是特别清楚,实际问题实际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