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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让你从房主变成房客?-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预约及委托电话: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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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让你从房主变成房客?
加入时间:2011-12-1    类别:婚姻房产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社会一片哗然,很多人认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婆婆战胜了丈母娘” “丈母娘买房儿媳妇没份”、“婚姻已经进入真正的契约时代,与感情无关”,其实,社会公众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性质、内容和立法本意的解读有一定的误解。

一、简单分析:

  很多人认为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却规定房子属于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这让很多人一下子从房子共有人成为了“房客”,战战兢兢,害怕“房东老公”解除婚姻关系时无家可归...


二、实务案例:
  基本事实:小李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北京东二环的房子,购买两年后与大学小花同学恋爱终修成正果,结婚后共同还贷,小花婚后便生了孩子,生孩子后做起了全职太太,之前,小花一直认为有房子,有老公,有孩子,自己属于三有幸福祝福...


三、不能一概而论:

  每个案件有不同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也是有限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的有类似问题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或者电话咨询我们。 济南离婚律师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文对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济南离婚律师


具体请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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