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离婚律师 涉外婚姻永远是身处国外的中国人的一个热门话题。最近5年来,平均每年有1万多中国女性东嫁日本,另有1000多中国男性迎娶东洋爱妻。另外,在日中国人与韩国、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结为伉俪的人数也不下几百人。国际结婚,作为一种异文化结合的现象,有着更多的文化冲突和不安定性。据有关方面统计,平均有一半的在日国际婚姻以分手为最终结局,同时,在日本的众多中国人的婚姻亦呈现出不稳定状态。“好嫁不好散”成了涉外婚姻的一大特点。下面,从法律常识的角度,分析一下离婚的可能形式、运用哪一国法律以及国外离婚判决的日本申请执行等问题,供您参考。
一、涉外离婚的3种可能形式:
1、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协议离婚。这种形式最为圆满,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均有妥善安排,好聚好散。除有些国家不允许协议离婚外,在东亚地区如中、日、韩等国家均可协议离婚。
2、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3、一方从外国法院取回生效离婚判决,要求日本法院予以执行。
上述2、3的情况均有别于普通的国内法离婚,需要解决准据法运用(即离婚运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分别说明一下。
例一: 夫妻一方为日本人,一方为中国人。若在日本法院起诉,运用日本有关法律;若在中国法院起诉,运用中国有关法律。
例二:夫妻双方均为同一国外国人,那就要运用本国法。如两个中国人在日本法院离婚,就要运用中国法。
例三: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外国,但在日本有经常居住地,那就要运用经常居住地法即日本法。您在提问中谈到中国人与韩国人的离婚就属于这个情况。
例四:两个外国人在日本离婚,如与以上情况均不符合,那就运用最密切关系的地法。如各自的本国法、经常居住地法、最后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
涉外离婚中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对方突然从外国取回离婚判决,申请日本法院承认执行。一般情况下,日本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118条予以审查:
1.是否为生效判决;
2.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被告是否得到合法传唤;
4.该判决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5.日本的判决是否在对方国也能得到承认。万一遇到这些情况,相对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无效确认的诉讼诉,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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