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您好!我是一国企的部门会计,丈夫在我们谈恋爱时就长驻外地,一年难得在家一、两个月。他一直为我父母不同意我们的婚事而耿耿于怀,又因我生的是女孩而在满月酒开席前一小时逃之夭夭(自己开车出差去了)。孩子二岁半前由奶奶带白天,我带晚上;入托后,奶奶负责接送,晚上一直由我带,可以说丈夫没带过孩子。因各种原因,我们从2000年10月份起收入分开,共同的只有房子和孩子。孩子5岁了,很可爱,是托儿所的优秀儿童、学前班的小班长。我们均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现我想离婚,99年购的商品房现市价4万元,我想请问能否以长期支持他的工作、抚养孩子为由只补偿他房价的40%;因孩子长期同我在一起生活,由我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由他全额支付教育费(含特长班学费)及医疗费(他月收入4000元以上,若按20%-30%计算抚养费,我想他不会答应)。若协议不成,上诉胜诉的机会有几成?
济南离婚律师解答: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应均等分割,但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方。至于抚养费应按对方月收入20%-30%计算。要求对方全额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的请求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