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预约及委托电话:15854144512 |
|
|
|
|
患精神病是离婚的理由吗? |
加入时间:2011-7-21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是否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呢?这必须从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去分析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2、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夫妻感情一向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3、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分析上述问题,要结合其他相关情形来分析,比如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是否有家庭暴力等等因素。处理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离婚时必须对患病的一方有所照顾,不能让患病方失去监护,如果患病的一方离婚后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的,可以考虑要求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患病一方的权益。总之,处理时该类案件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