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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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无能”是离婚的理由吗? |
加入时间:2011-7-21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
案例一: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后,发现张某性能力弱,随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某拒不承认性能力弱,也拒不接受检查,不同意离婚。 案例二:田某(男)与刘某(女)是夫妻,一天田某发生车祸导致半身不遂并丧失了性能力,刘某虽然在田某发生车祸之后有寻找了多名性伴侣,但仍在一年后以田某性无能起诉要求离婚,田某以刘谋对夫不忠实提起反诉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三:王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后因王某有死精症而长期没能有后代,夫妻关系日渐淡化,王某心灰意冷之际有了婚外情,张某发现后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王某拒不承认有婚外情。 通过上述案例,结合实际生活,性在夫妻家庭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性是夫妻生活中几乎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性”是夫妻的感情的桥梁,是维系婚姻生活的纽带,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妻性关系出现问题,往往会将婚姻家庭引入寒冷的冬季,甚至导致夫妻离婚、家庭解体。 在有些国家民法典或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夫妻的性生活,性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我国新婚姻法在修改时,也有人建议明确规定夫期间享有同居权,新婚姻法最后虽然没有确立同居权,但仍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义务的内容是夫妻应仅仅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因此说夫妻性关系不协调是法律上的离婚理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将“因性无能、性失谐等”归结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对于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阳痿者或性冷淡,并不严重影响性生活的,则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除了那些为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或者本人承认的性无能者,其他的“性病”都要由法医对其性能力进行鉴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愈的可能,对于难以治愈的方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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