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们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庭前,代理人充分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结合今天庭审情况,现代理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关于责任承担:
一、被告许**应对五原告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许**作为雇主应当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大量事实和法庭调查都已查明,被告许**与受害人杨**之间为雇佣关系,受害人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被告许**因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事故中也负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对五被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杨**应对五原告全部损失与被告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许**,在此次安全生产事故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杨**应于雇主许**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高唐县电力公司应当在其责任限额内与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高唐县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对高压线多年来没有尽职维护,事故发生之前好多年,发包人杨**已经在高压线下搭建了房屋,高压线距离屋顶只有1.5米的距离,而被告高唐县电力公司却从来没有制止过,甚至连个“高压危险”这样的警示标志都没有,而且高压线因年久没人维护,一根已经耷拉下来好长时间。直到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被告高唐县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那根松了很久的线紧了紧。
如果被告高唐县电力公司在发包人盖房之初,哪怕之后的十多年里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代理人认为,被告高唐电力公司因违反《聊城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与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三被告对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
受害人杨**已经在高唐县城的企业工作和生活了多年,且根据聊政办发(2005)9号文件,目前高唐县已经完成了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了农业、非农业户籍的统一登记管理。根据2005年山东高院民事审判 “就高不就低”的会议纪要精神,也应当采取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五被告都属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年仅25周岁(1984年生),刚刚结婚两年(2007年7月结婚),孩子刚满一岁(2008年3月3日生),母亲杨**53岁(1956年5月28日生)体弱多病,由被害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父亲早已经去世多年(2004年),还有个77岁高龄的奶奶(1932年4月生)也一直要由受害人抚养,一个哥哥还远在广东打工,好几年难得能回来一次…….受害人作为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刚刚娶妻生子,对老人还没来得及尽孝,对孩子还没有来得及叫一声爸爸……哥哥也因为受害人的忽然离去辞掉了工作,奶奶已经失去了受害人的父亲,而在受害人刚刚成年代替其父对年迈的奶奶尽孝的时候,现在奶奶又一次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切肤之痛……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虽然生前对奶奶尽主要赡养义务,但依法奶奶是不能要求赡养费方面的赔偿的,而受害人的母亲也因为年龄方面与法律规定的微小差距而未能要求赡养费。随着与日俱增的消费需求和物价的上涨,原告依照目前法律规定要求的抚养费更是远不能满足孩子以后的生活和受教育需要的…..这些都提请法庭在裁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充分考虑。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徐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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