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孙**,男,生于1976年1月1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东路**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济南**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东首济南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6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62元,以上总计30630元;
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0年4月7日已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济民一终字第60号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16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6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若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执行人:
年 月 日
注:被申请人开户行:商行燕山支行,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