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被上诉人):孙**,男,汉族,1976年1月11生,住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东路16号*号楼*单元***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济南**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东首济南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特里西.派克,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与济南尼克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高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已经单方解除了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且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话录音、工作交接单、被上诉人书写并上诉人单位领导签字的书面证明已充分证明,上诉人已在2009年3月30号单方解除了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至于上诉人在在双方争议已经进入到法律程序以后,又刻意的通过寄发邮件、公告等形式通知被告上班,完全属于帮助自己逃避法律责任的单方行为,并不能否认已经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诉人在合同期内,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二、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被上诉人11个月的双薪。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上诉人将这个责任推给员工个人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况且,上诉人的理由也并不属实。事实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的工作只是“打杂”(只管工人),虽曾奉命与工人签订过劳动合同(工人全签了),但管理层的合同却一份也没签过,管理层的合同是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祝远峰亲自负责的,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曾多次提醒领导“该签合同了”,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领导一直都没有理会,才造成了诉讼前的局面——所有的管理层人员都没有签订合同,当然也包括被上诉人。所以说,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所有人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有被上诉人一人没签也是不属实的,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上诉人自己的原因。
综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是任何理由都摆脱不了的;上诉人在合同期内没有任何理由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严重违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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