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被告):刘女**,女,汉族,1983年2月5日生,住山东省曹县韩集镇大刘庄行政村**号。
被答辩人(原告):刘某**,男,汉族,1981年5月1日,住山东省济阳县曲堤镇**村。
被告就与原告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子刘***依法应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理由如下:
(一)婚生子刘****未满两周岁,还没有断奶;
(二)孩子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孩子已经习惯了这种生活,若突然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原告在婚姻生活期间对女方和孩子严重不负责任,且存在严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以原告的道德品行来抚养和教育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明显不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由女方抚养并由男方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彩礼是送给被告父母而不是被告本人,所以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属于法律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在婚姻生活中属于过错方,也正是原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被告最终离婚;
(三)原被告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近两年,且被告生育了孩子;
四、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整。
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任劳任怨,一边悉心照顾孩子,一边在家劳务,被答辩人在济南打工。答辩人前不久才知道被答辩人在济南早有另一个“家”。答辩人发现此事以后,被答辩人不但毫无悔改,且变本加厉,公然承认与对方的关系,甚至还对答辩人大打出手。
被答辩人这种严重的过错行为,不仅对答辩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也践踏着道德和法律的最底限。
据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婚生子刘***归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并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此致
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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