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婚姻律师网,为您提供法律资讯、法律顾问、遗嘱继承律师、济南婚姻家庭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我们提供济南最有名的离婚律师,济南最好律师。
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婚姻知识 | 法眼天下 | 法律文书 | 婚姻法苑 | 婚姻房产 | 抚养继承 | 涉外婚姻 | 收费标准 | 咨询预约 | 联系方式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预约及委托电话:15854144512
 
    证件展示
 
    服务范围
婚姻咨询   律师见证
代拟法律文书   离婚谈判调解
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
抚养继承纠纷代理   婚姻调查取证
同居纠纷处理   代理执行
 
  正文阅读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
加入时间:2011-3-25    类别:抚养继承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十一、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上一条:民事再审申请书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婚姻知识 | 法眼天下 | 法律文书 | 婚姻法苑 | 婚姻房产 | 抚养继承 | 涉外婚姻 | 收费标准 | 咨询预约 | 联系方式

 

山东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
法律帮助热线:15854144512 13805311045 咨询QQ:545925749 956146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