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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官司的十大错误认识-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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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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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官司的十大错误认识
加入时间:2011-3-22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协议离婚不成,诉讼离婚就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但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总结十种:

   错误认识一: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没有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 

     错误认识二:对方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和生活。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错误认识三: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婚姻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允许离婚而不是一定要离婚,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会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错误认识四:房屋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错误认识五:转移财产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可事实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错误认识六:赔偿。

     有的女性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对方赔偿。 

     错误认识七:我不同意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这是错误的,事实上,如果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错误认识八:小孩抚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认为如果判决小孩由另一方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这是错误的。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 

     错误认识九: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避免与对方见面。这是错误的,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错误认识十: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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