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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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
加入时间:2011-3-7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济南律师网 |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遗弃的刑事责任。 案例:王某由于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她丈夫张某在外地做生意,王某生活困难多次写信和托人通知张某给家里寄点钱,可张某不予理睬,王某只好向村委会请求帮助解决,村委会多次打电话给张某,要他履行扶养义务。但张某还是不寄钱回来,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强制张某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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