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预约及委托电话:15854144512 |
|
|
|
|
老公有外遇要离婚,子女的抚养权一定会给我吗? |
加入时间:2011-3-3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济南律师网 |
陈女士与兰先生在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很好。2005年底,陈女士生下了女儿兰玲。在照顾了女儿六个月之后,陈女士就重新工作上班了,女儿兰玲交给兰先生的父母照顾,陈女士与兰先生每到周末或者假期就把小兰玲接回,一家人生活过的平淡却甜蜜。2008年中旬,陈女士发现兰先生工作越来越忙了,经常加班不回家,家里的事情也顾不上。起初陈女士并没在意,经过朋友的提示,陈女士发现了兰先生原来有了“第三者”。事情被揭发之后,兰先生索性不再回家。陈女士与兰先生沟通了离婚的问题,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都想要女儿兰玲的抚养权。陈女士认为:双方要离婚,是因为兰先生有“外遇”,全部是兰先生的过错,兰先生作为有过错的一方,不可以再要求女儿兰玲的抚养权。由于双方争执不下,陈女士找到了律师。 律师向陈女士解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陈女士与兰先生的女儿兰玲现在已满4周岁,并不在哺乳期内。如果陈女士与兰先生无法就女儿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则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结合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就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具体的内容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可见,就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处理的。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看,在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照顾无过错方,也没有规定有“外遇”的过错方不能够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现在公众中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有“外遇”的一方是有过错的,子女的抚养权不应该给过错方或者过错方不可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单纯从从情理上看,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决定子女的抚养权时,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原则是如何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一般情况下,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一直由哪方抚养;改变子女习惯的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等等。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看,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有“外遇”的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机会是均等的。 陈女士认为因兰先生有“外遇”就不可以争取女儿兰玲的抚养权的观点是错误的。一方有“外遇”,并不代表着子女的抚养权就会归于另一方。律师建议,陈女士可以继续通过与兰先生协商的方式,争取女儿兰玲的抚养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决定女儿兰玲的抚养权归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