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我六岁时父母去世,我叔叔收养了我。落户在他家,叔叔供我读书直至我工作。但一直没有办收养手续。叔叔离婚后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他退休后就是我经常去照顾他直到他前年去世。叔叔有一套房产,他在世时曾说房子留给我,但没有去公证。现在我伯伯说他是叔叔的亲哥哥,他才是继承人。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叔叔(我的养父)的财产?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这只适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以后的收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第28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叔叔抚养你长大,你对叔叔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建议你到当地的村委或居委会或是叔叔生前的单位开具一份上述情况的证明,你就可以继承叔叔的房产,否则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叔叔的兄弟姐妹来继承叔叔的房产。
律师总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关系是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其次,必须符合《收养法》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条件;最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生活多年,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证明。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收养关系才会被承认。
案例二
被继承人曾某与原告王某于200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7日被继承人因车祸死亡,获得赔偿款35万元。被继承人曾某婚前没有生育儿女,但收养了一男一女(现已成年)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曾某与原告王某婚后亦未生育儿女,现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与曾某母亲分割遗产,而被收养的一双儿女也请求共同分割该遗产。
【分歧】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能否继承遗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应认定属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收养人遗产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经登记的被收养人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但收养人对被继承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案件不符合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但是该事实收养必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颁布的《收养法》之前,而本案的收养关系发生在2001年。
第二、《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是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因此,曾某与养子养女虽然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但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双方之间并没有成立收养关系。
第三、因养子养女对曾某尽了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曾某的养子养女可以分得其适当遗产,具体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