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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芳遗产纠纷为哪般?-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首席律师
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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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芳遗产纠纷为哪般?
加入时间:2015-1-18    类别:抚养继承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引言:香港著名歌星梅艳芳香消玉殒已经十多年,但江湖关于她的纷争从未间断。上月26日,梅艳芳的母亲,人称梅妈搭电车返跑马地寓所,下车时不慎失足跌倒,入住铜锣湾圣保禄医院。在医院里,梅妈公开阿梅于2003年12月3日,也就是去世前27天订立的遗嘱,作出控诉声称自己生活困苦。作为孝顺女的梅艳芳曾在遗嘱中表示,为母亲安排了优质的晚年生活,那么为什么现在的梅妈却处境如此狼狈?梅艳芳的遗嘱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呢?本文不涉及对梅艳芳家庭关系和母女纠葛的讨论,仅从法律角度就其遗产安排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
    一、梅艳芳对遗产的安排
   梅艳芳去世后,留下了总价值约6800万港元的遗产,其中包括6处物业和300多万港元的现金。她在2003年12月3日签署的一份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配:位于香港跑马地毓秀街的物业及位于英国伦敦的物业,赠给好友刘培基;给兄长梅德明及已故胞姐梅爱芳的4名子女共170万港元,作为大学学费。
同时梅艳芳通过遗嘱,设立了一个家庭信托,用于保证母亲的生活。该遗嘱信托受托人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国际信托),受益人为梅妈,受托人每月支付受益人梅妈7万港元,以确保其优质生活。待梅妈去世后,信托财产将由受托人捐赠给妙境佛学会。
   二、梅艳芳遗愿执行情况
   1、遗产纷争不断
   梅艳芳去世三个月后,梅妈就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妙境佛学会和刘培基,要求法院宣布梅艳芳生前所立遗嘱无效。经过长达四年的审判,香港一审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认定该遗嘱有效。梅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了梅妈的诉讼请求。之后又于2006年3月和2007年8月,将以上几方连同主诊医师一并告上法院,质疑他们串通欺骗梅艳芳立下遗嘱窃取其遗产。直至2011年5月10日,香港高院下达终审判决书,梅妈最终败诉。
   2、母亲老无所依
   但是这场纷争历时六年有余,却并未尘埃落定。在法院最终裁判梅艳芳遗嘱有效情况下,梅妈因不满每月只获7万元生活费而屡兴诉讼,后经法庭改判每月可获生活费12万元。然而作为信托受托人的汇丰国际信托却一直延迟发放梅妈的生活费,甚至曾一度迟发9个月之久,以至于梅妈债务缠身。
   3、个人隐私曝光
   2011年在获知遗产官司败诉后,时年88岁高龄的梅妈曾向记者大爆女儿不为人知的隐私,并声称为筹钱打官司,将不惜出书进一步公开梅艳芳生前各种隐秘,以吸引大众眼球捞金上诉。
   4、故居遭到拍卖
   梅艳芳去世后,梅妈屡次将遗产信托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生活费,但受托人向法庭表示遗产中流动资金不足,且每月还需为物业支付管理费及差饷、遗产执行人每月法律费用等20万,因此不得不考虑出售梅艳芳故居,以支付相关费用。
   三、解析梅艳芳信托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1、遗嘱信托的基础——遗嘱,效力遭质疑
    梅艳芳的遗产安排中,所使用的法律手段是“遗嘱信托”,而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立遗嘱人,也就是委托人,在遗嘱中表明将遗产交付于受托人管理的意愿,同时指定受益人,并详细规定如何分配、运用及给付。待遗嘱生效后,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此时信托方才成立。
   因此,这类信托的成立必须依托一份生效的遗嘱,一旦遗嘱本身无法产生效力,信托也就丧失了合法存在的根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就意味着如果财产分配方案,不能让所有人继承人或受益人满意,相关利益人就极有可能剑指遗嘱效力,并采取“釜底抽薪”策略,启动诉讼程序来推翻遗嘱。
而围绕梅艳芳信托发生的纠纷,有前后两类:2011年5月前的至少五次诉讼程序都是遗嘱效力之争;之后则是要求受托人履行职责之诉。其原因就是梅妈认为自己作为梅艳芳唯一的直系血亲,理应成为最大获益者,但事实是遗嘱显示,梅艳芳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外人”,而她只有每月领取生活费的受益权,不可能是阿梅真实意愿;加之梅艳芳遗嘱是在其死前27天订立,已经是在弥留之际,这也成为梅妈怀疑遗嘱真实性的主要攻击点。
    事实上,在遗嘱信托案例中,因遗嘱效力发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远的不说,在近年来被媒体频繁报道的,香港前女首富龚如心的遗产纠纷案中,风水师陈振聪与龚氏家族也是因为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在该案中,双方分别持有2006年版遗嘱和2002年版遗嘱,究竟哪份有效?戏剧性的是,两方各自聘请全球最顶尖的笔迹鉴定专家,竟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该案历经4年审判,最终确认了龚氏家族持有的2002年版遗嘱有效。
   启示:可见遗嘱信托最大的风险,来源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对此给出两条建议:一是订立遗嘱时,不仅程序操作上尽可能委托专业人士,实体内容的设计也应该征求专业意见,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遗嘱被挑战的风险;二是再完美的方案也难以抵御人性的风险,而遗嘱的问题在于“死无对证”,所以在健康的时候就要考虑传承规划,尽可能用“遗嘱”之外的工具,去解决主要财产的重要安排。这样在生前就可以确保,自己的财富能够有序的在继承人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传承,以免后顾之忧。
   2、没有设置保护人角色,无法监督受托人
   当然对于财富拥有者,不一定每个人都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做好最完美的财富传承规划。例如梅艳芳因癌症去世时才40岁,从公开消息到香消玉殒只得数月,遗嘱是去世前27天时订立,我们没有立场去苛责阿梅,为什么没有再早点做安排,毕竟她比未曾留下只言片语的其他人,要明智的多。而且为了防止母亲和家兄挥霍财产,专门设立信托也说明她用心良苦。但是不得不提的是,这个信托中依然有一个漏洞,就是没有设置“保护人”这个角色。
    在信托构架中,委托人可以安排一个或几个人担任保护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管,以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人最大的权力是撤换受托人,一般由关系密切的亲友或家庭律师来担任。这方面规划的比较成功的,是另一位著名香港艺人沈殿霞的遗嘱信托。同样也是罹患癌症,沈殿霞就较早开始考虑身后事,为年仅20岁的女儿郑欣宜设立遗嘱信托,把价值到1亿港元的全部资产,包括不动产、金融资产和珠宝首饰,全部放到信托里面。同时她选择女儿生父郑少秋、自己的大姐及其他两名好友,组成保护人委员会,共同监督信托的运营,以保证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为了郑欣宜的利益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而在梅艳芳的案例中,梅妈一直以各种形式控诉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称阿梅在遗嘱中承诺要保证其晚年优质生活,却未曾实现。无论媒体和公众对梅妈作何评价,至少从公开资料看,2012年到2013间梅妈有长达9个月未曾收到生活费,欠下房租几十万。这不禁引发疑问,受托人是否尽职的履行了信托契约?由于缺少保护人设置,受托人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那么其是否充分保护了梅妈的利益,就只能通过法院进行事后监督,费时费财,且效果不甚理想。
    启示:建议财富拥有者在设计信托架构和签订信托契约时,一定要有能代表己方利益的专业律师深度参与,因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往往是私人银行或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甲方乙方的关系,利益并不一致,全由对方主导等于放弃自身权益。请律师综合分析信托目的、信托资产特性、信托成立地法律法规等因素,评估信托构架方案,其中尽可能考虑设置保护人角色,以更好的保障信托将来的运转符合初衷。
    3、受托人与资产类型不相匹配
   在梅艳芳信托中,受托人为汇丰国际信托公司,系汇丰集团旗下子公司,属于非独立信托机构。这类信托公司附属于银行或上层金融集团,在帮助客户管理金融资产方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但同时也因为与本银行其他业务部门的关联性,而使其在投资决策上的客观性受到影响。
   更重要的是此类银行背景的非独立信托机构,虽然擅长打理存款、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但并不能涵盖所有类型资产的管理。而梅艳芳遗留的财产除了几处的物业和少量的现金这些有形资产外,更多的是作为名人可能产生的无形资产。遗憾的是梅艳芳留下的无形资产并没有得到恰当的管理和运营,因此导致她遗产不仅没有保值增值,反而入不敷出,不得不依靠变卖物业支付梅妈的生活费用。
    如果当初梅艳芳选择独立的第三方信托机构,或者根据需求成立私人信托公司来作为受托人,甚至成立私人基金,就可以更加灵活、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其各类资产,包括肖像权、音乐版权等无形资产。例如梅妈在采访中曾表示,希望成立梅艳芳纪念馆,这就可以成立由家人、好友、专业人士等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建设和运营,将能更好的保证受益人的权益,同时还有利于延续艺人的艺术品牌和精神。
    如流行天王迈克尔·杰克逊,去世后就有遗产管理委员会组建专业团队,对其无形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发布纪念唱片,销售周边产品等。仅仅在他去世后12个月内,相关盈利就高达1.73亿英镑。
    另外鉴于梅艳芳留下的现金不多,遗产流动性相对较差,应避免选择按总资产比例收取费用的受托人,减少资金占用,这对于保障受益人利益会更为明智。
    启示:选择受托人是一个全面考察、综合衡量的过程,需要考虑受托人的类型、专长、信誉、收费、所在国法律等诸多因素,应当充分了解、多方比较、谨慎决策,因为一旦托付,将关系到财富传承安排的执行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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