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婚姻律师解答:
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给付之诉。 财产保全制度是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呢? 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离婚财产保全及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解读该条规定,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离婚诉讼案件,作为原告的夫妻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第二,离婚诉讼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因此,离婚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根据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