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没登记 感情破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引争议
一个指责丈夫到北京闯荡期间和别人“重婚”,一个声称从1998年就已经和妻子“分了”,只不过是当初没登记结婚,所以没法从法律的角度上“离婚”。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离婚案。
房产登记时发现“第三者”
近日,张萍(化名)和王勇(化名)各自在律师的陪同下进入法庭。张萍一方表示,1988年她和丈夫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办了婚事”。由于张萍的户籍在安徽,而张萍开出的介绍信不符合黑龙江省鸡西市民政局的要求,所以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张萍与王勇有了两个儿子。
1998年,王勇来到北京投奔在北京经营饭店的弟弟。张萍说,当时王勇可以获得股权,每年大概分得20万元,张萍留在家乡照顾两个儿子。她说,2007年,为儿子毕业后在北京居住,张萍与王勇协商后,在朝阳区晨光家园购买了一处住房。然而,经到房管局调查,张萍发现该房屋被登记在王勇和另外一女子名下,同时房管局有二人的结婚证备案。二人的登记日期在2009年8月。
张萍后来发现,丈夫买房后和对方一直在晨光家园居住。为此,张萍将丈夫告上朝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判令将晨光家园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他承担两个儿子的学费、生活费,一次性支付张萍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情已经破裂。王勇和张萍都表示愿意“离婚”,双方的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男方已给家里寄回四五十万
法庭上王勇情绪激动,他认为张萍“是在通过不幸的婚姻勒索钱财”。他说,自己一直没起诉,是害怕伤害到孩子。他说,从1998年他就和妻子分居,并已经提出和妻子离婚,当时她也口头同意了,只不过因为当初没办过结婚证,所以一直没能离婚。“你户口簿都拿不来。我对你的身份始终是怀疑的!”王勇大声说。
王勇认为,房子是分居后自己购买的,和张萍没关系。他当初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现在工资也只有4500元,但他每月寄回老家2000元,加上其他寄回老家的费用已有四五十万元,已经尽到了作为丈夫的义务。律师也说,他在北京这么多年,一个月生活只花500元,其他的钱都给了妻子。“精神赔偿不存在,家里的田地和林地都是原告在受益!两个孩子都已经20来岁,不存在生活费等问题。”律师说。
庭审结束后,王勇拒绝接受采访。张萍喃喃地对记者说:“我当时就想,我都办事了,有没有结婚证无所谓。我们农村人没想那么多。谁能想到日后会离婚啊!”
律师说案
事实婚姻离婚与一般诉讼待遇相同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只办了婚事没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外,如果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
就本案而言,王勇和张萍办婚事的时间在1994年以前,属于事实婚姻,法院将会像审理一般的离婚诉讼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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