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讲涉外婚姻家庭诉讼的送达问题我们律师起不上多大作用,完全通过法院来做这件事,但对于律师来说应该了解送达当中的基本常识性问题,对于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价值在于熟悉涉外诉讼当中的各个环节,力求尽可能的缩短环节所耽误的时间,使整个程序变得流畅,力求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离婚或者实现他的诉讼目的,这是我们要做的。
案例:杨某是中国公民,在德国工作,他的太太是德国籍的。双方于1999年在北京涉外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但感情不和要离婚。最后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在北京起诉离婚,为什么在北京起诉离婚?是因为在德国离婚比较困难,而在中国起诉快一些,另外可以减轻支付赡养费负担。这个案件于2006年1月9日缺席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书经过公告以后,于2006年8月30日生效,2006年10月20日在德国当地的高等法院启动外国人婚姻事务判决承认程序。到第二年5月8日,该院要求杨提供经中国法庭公证过的关于传递起诉书给被告的送达公文证明的复印件,文件中应当证明法院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尝试把起诉书送达到被告手中。我在查询法院案卷时,很惊讶地发现在案卷当中有一封德国杜伊斯堡州高等法院针对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送达文件的公函,公函显示该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收到了通过德国弗莱堡地方法院转递的相关申请和送达文件后,认为中国法院送达程序上有瑕疵,没有处理和原件退回,列举的具体原因是要传递的文件没有全部列在名单中,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而在被传递的文件中向对方提出给予答复的要求是不被允许的。我一直不理解,因为别的国家送达从来没提出这一点,也就是说咱们法院送达时有一个询问提纲,问他有哪些共同财产要求他来回答。
在传递问题中,要求被告对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即使收到公文的被告不被提示不回答会产生什么后果,也应帮助在中国调查证据,鉴于证据在德国境内,根据《海牙协定》,取证工作只能通过司法协作在外国进行针对民事、商务纠纷的证据调查,因此德国法官认为应该是这个州的院长负责寻求司法协助的事务。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245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送达文书可以采取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第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第三,对有中国国籍的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给送达。第四,向其代理人送达。第五,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第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另外港澳台虽然是比照涉外程序,但港澳台规定的是3个月,原来没有具体规定时是6个月。
外交送达和使馆送达在程序上不一样,外交送达是通过基层法院然后转最高人员、转外交部,然后再通过当事人所在国认可的国家政府部门甚至是法院转递传票,但对中国公民的送达可以不经过这个程序,是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去领受,也是寄快递。
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根据邮寄送达确认送达,但这一条在实践中法院没有采用,虽然我们也知道在美国、加拿大一些国家允许邮寄送达,但在民诉法里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法官也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但中国对邮寄送达持保留意见,中国公民对外国法院的传票是不接受邮寄送达的。
另外,涉外案件所登公告的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国内公告一般在人民法院报,有的律师讲,国内的公告能否快一些,我提醒一下大家最好不要这么做。
涉外离婚案件区际送达制度,涉外送达是送往外国的,送到港澳台不叫涉外送达,叫区际送达,体现为几个文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二是关于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安排。三是关于涉台民事诉讼送达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