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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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的请求权人如何确定? |
加入时间:2011-10-22 类别:婚姻知识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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