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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遗嘱的特点?-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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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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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遗嘱的特点?
加入时间:2011-10-20    类别:抚养继承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

    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三、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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