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王某与前妻离婚,当时已15岁的女儿王新表示与母亲共同生活,王某则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2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和女儿。离婚后次年,王某从原单位辞职下海经商,并与林丽结婚。三年后,林丽生下儿子王言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和照顾儿子。又过两年,王某买下一套三室户的住房。今年初,王某突发急病死亡,未留有,至去世时家里有存款等财物20万元。此时,女儿王新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儿子王言则还在幼儿园。另,王某幼年丧父,由继父和母亲抚养长大,两位老人目前尚健在。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其中哪些人可实现?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各可分得多少遗产?
(1)王某未留下遗嘱,因此其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其遗产予以继承。
(2)根据的规定,公民的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王某的妻子林丽、女儿王新、儿子王言、继父、母亲是王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继承人的继承权都可以实现,因为继承人都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3)本案中王某第二次结婚后买下的三居室住房及存款20万元,属于其与林丽的,夫妻各享有一半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先分出妻子林丽享有的一半,剩余的一半财产才是王某的遗产,即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为三居室住房的一半产权及存款10万元。
(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本案中五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即每人可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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