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男)殷某(女)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魏强由殷某抚养,魏某每月向殷某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魏强4岁。
1998年,殷某再婚,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魏强的生活中,张灿与魏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魏强的行为。1999年,魏某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魏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魏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魏某诉称:其与被告殷某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魏强由女方殷某抚养。但离婚之后,殷某再婚,由于殷某再婚之夫张灿对魏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魏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魏强由魏某抚养。
殷某辩称:我与魏某离婚之后,对魏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魏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十二岁的魏强的意见。代兰表示十分高兴与魏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魏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魏某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魏某抚养,殷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