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刘先生因为儿子跟着前妻生活,还改了姓,便不再给付儿子的抚养费;20年后,刘先生又以自己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生活为由,要求早已成年的儿子赡养自己。昨天,普陀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改姓后不养儿 廿年互不来往
小飞是刘先生与前妻汤女士的儿子。小飞6岁的时候,刘先生与汤女士离婚,小飞最初跟随刘先生一起生活。后来,汤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对小飞的抚养关系,普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变更小飞由汤女士抚养教育,刘先生则应从1989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小飞的抚养费30元。当时,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小飞随母亲生活后,便改了姓,而刘先生从1990年开始就不再支付抚养费,双方互不联系近20年。近年,刘先生身体状况不佳,且失业多年,在生活困苦之时,想到儿子小飞已经成年,应该有收入,便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飞尽赡养义务,经常来探望自己,并要求儿子自2010年5月开始每月给付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
儿子留学在外 父亲尚未退休
儿子小飞没有出庭应诉,汤女士向法院反映了儿子小飞这几年的状况。原来,小飞在2006年时就赴韩国留学了,所有的学费都是小飞借的,学成回国之后还要归还,现在小飞没有工作,并无任何经济来源。2010年2月,小飞再次出国后,至今没有回家,汤女士也没办法提供小飞现在国外的住址。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原告刘先生目前尚未退休,由于失业在家,每月可领取政府的失业救济金560元,以后可按规定增加。退休后,还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并非其所说的毫无经济来源。
未失劳动能力 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先生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现在按规定享受领取失业救济金等相关救助,该救济金高于本市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线,已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况且刘先生即将达退休年龄,届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生活条件还会有改善。
此外,小飞目前在境外,住址及工作、收入情况均不明,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先生要求小飞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