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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颜某诉王某离婚)-山东婚姻律师网-15854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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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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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颜某诉王某离婚)
加入时间:2011-6-10    类别:法律文书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原告:颜某,男,1977121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小区**号楼*单元***  电话:**********。

被告:王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颜**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双方登记结婚。认识前后,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与被告见面次数很少,因此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2826日双方的儿子颜**出生。

结婚以来,原告是家庭经济支柱,但鉴于工作原因,只能长期在外面打拼。被告却始终不能体谅原告的苦衷,多次莫须有的扬言原告在外面有人,甚至声称原告与第三者的孩子都好几岁了。同时,被告长期以来对原告父母冷言冷语,经常惹老人生气。这些都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特别是在原告口头提出离婚后,被告多次在电话中辱骂、恐吓原告,甚至连房锁都换掉了,致使原告有家不能回,也无法和孩子通电话,现在连老人也无法见到孩子。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无奈,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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