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电话:**********。
被告:王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颜**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双方登记结婚。认识前后,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与被告见面次数很少,因此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2年8月26日双方的儿子颜**出生。
结婚以来,原告是家庭经济支柱,但鉴于工作原因,只能长期在外面打拼。被告却始终不能体谅原告的苦衷,多次莫须有的扬言原告在外面有人,甚至声称原告与第三者的孩子都好几岁了。同时,被告长期以来对原告父母冷言冷语,经常惹老人生气。这些都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特别是在原告口头提出离婚后,被告多次在电话中辱骂、恐吓原告,甚至连房锁都换掉了,致使原告有家不能回,也无法和孩子通电话,现在连老人也无法见到孩子。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无奈,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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