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徐春艳,电话:15854144512
被举报人: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济南办事处
情况说明:2008年9月份,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到举报人办公室推销信用卡,在其工作人员的游说下,举报人填写了被举报人的信用卡申请表。在推销过程中,被举报人工作人员只告诉申请人其信用卡最长56天免息,积分兑换礼品等等,没有向举报人说明任何对举报人不利的情况,填完申请表后也没有给申请人留下任何合同、说明等等。
2009年1月份,因被举报人邮寄来的对账单打印不清楚,举报人误将6692.4元看成了5692.4元,致使在还款时少还了1000元。在举报人少还款的情况下,交通银行也没有给举报人任何通知,直到下一次还款,举报人才发现自己的账单多出来很多钱,这时已经产生了135.18元的利息;2009年4月14日到期的还款,举报人按期在网络上还款,但因为到账时间晚了两天,16号才到交通银行账户,这638.05的账单仅两天的时间已经产生了22.14元的滞纳金和利息;且上述135.18元在次月中又产生了10.77元的复利……
举报人认为:
一、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推销信用卡的过程中只表述其信用卡的好处,未明示对办卡人不利的因素,在推销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二、在办理完信用卡以后,交通银行也未留任何资料供消费者查阅,更未提醒过消费者不按期还款时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在消费者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交通银行也未对消费者采取任何方式进行提醒,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三、交通银行对消费者逾期还款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金额是消费者借款的全额,而不是到期未能还上的欠款部分;计算逾期的时间不是要求的最后还款期到实际还款日而是消费者借款的时间到实际还款日。这种计算方式明显违法,对消费者来说也是明显不公平的,不符合交通银行最长56天免息的承诺,更是一种欺诈行为;
四、交通银行对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复利更是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总之,交通银行的做法对消费者严重欺诈,并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请有关部门查处并给予消费者以合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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