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结合相关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上诉人经常性的实施家庭暴力,且情况非常严重,属于法定的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结婚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过两次,此次上诉人提 起离婚诉讼以后经一审法院多次调解调解无效,即使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一定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这也证明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的态度很坚决,绝无和好可能。即使法院再次勉强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捆绑在一起,也是毫无异议的;
三、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的动机并不是真正悔改,而是以此作为经济上的要挟,这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也明确表示过;
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伤害已经致使上诉人无论肉体还是精神都遭受到了极大地伤害,也正是因为这段痛苦的婚姻致使原本非常优秀的上诉人不仅饱受着病痛的折磨,还失去了工作,生活也毫无着落。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考虑,法院也应当帮助上诉人尽快从这种情形中摆脱出来,开始新的生活。
五、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债务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且其不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
债务产生的时间不应当以银行放款的时间为准。从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到贷款证明显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申请贷款在结婚之前。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收入完全可以满足他们日常生活所用。结婚都会有很多亲朋送礼,请客也需要借钱?明显被上诉人在撒谎,在虚构本不属于夫妻的债务。
以上意见,请法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 徐春艳律师
2010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