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艳律师,著名婚姻家庭专长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态度严谨,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执业以来,办理大小案件数百起,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还特别热心于公益事业,2009、2010年度连续被济南市及历下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济南市评选出的十大法律援助案例中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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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和一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如何约定份额? |
加入时间:2011-3-21 类别:婚姻房产 来自哪里:山东婚姻律师网 |
婚前男女双方和一方的父母三方共同出资,如果都是现金出资,并且三方都明确是共同出资时就可以按照实际出资数量协议约定份额,并可以按照约定由哪一方来持有房产证,哪一方持有共有权证。如果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由于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并且需要在购房人取得的房产证上设定抵押,然后在购房人还清贷款后才能涂销房产证上它项权利一栏中的抵押登记。 如果父母一方没有明确是共同出资,也没有明确是借款或是赠与,那么这个时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相应增加该方的份额;如果有借条,能够确定是借款时,属于共同债务,清偿债务后可以相应增加两人的共有份额。 由此,在出现多方联名购房的时候,应有明确的约定,是属于共同出资,还是属于赠与,还是借款,都要明确出来,定分方能止争。 在涉及一方父母出资的问题上经常会归结为赠与,对于赠与做如下理解。赠与: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间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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