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一、立遗嘱人:(身份基本情况)
二、立遗嘱原因:
三、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
四、立遗嘱人对身后所有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对于不动产,应写明财产坐落的地址
五、所立遗嘱的份数。
立遗嘱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遗 嘱
立遗嘱人:林××,男,××岁,××省××县人,住××县××街×号。我今年××岁,且患有高血压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陈×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省×县××乡××村有瓦房四间,共83平方米;家具共有15件,其中双人床两张,单人床一张,大立柜两个,方桌两张,木凳八根。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6000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陈×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陈×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20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计房屋靠东的两间43平方米的,房内家具包括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木凳四根、方桌一张,归陈×所有,存款中的3000元为陈×的财产。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靠西两间房共40平方米,房内家具计有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方桌一张、木凳四根,由长子林××继承。 2.存款3000元,分给:陈×1000元;长子因承担了赡养后母的责任,分给1500元;长女林××已在外成家,丈夫有固定的收入,经济不太困难,分给500元。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陈×,子林××,女林××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林××(签名盖章) 证明人:王××(签名盖章) 甘××(签名盖章) 刘××(签名盖章) 20××年×月×日 林××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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