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年我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我本人。去年3月我结婚,婚后我和妻子虽然没有进行书面财产约定,但收入都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我的工资在还。但最近妻子同我离婚,还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我认为房子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她根本没有权利分享,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首先我们应弄清王先生夫妇之间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这种约定必须是书面的才有效),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另外,该房屋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目前的规定,以后有可能会变)。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妻子可以分割的就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屋的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