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黄的丈夫因家里老屋动迁,在2009年和其母亲共同分得一套动迁安置房。小黄认为丈夫在婚姻期间分得的房屋,也应有她的份额,要求在安置房产证上加名字,可婆婆却不同意。小黄对动迁安置房有份额吗?
[评析]
小黄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界定婚姻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才有份额。除了婚姻法第18条所规定的:(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5种情形外,其他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依据以上原则和动迁安置房的产权来源,分4种情况谈小黄对动迁安置房是否有份额:
1、老屋是小黄婆婆和丈夫的私房。私房拆迁而得的安置房仍归房屋原来产权人小黄婆婆和丈夫所有,产权与小黄无关。但小黄丈夫在动迁中得到的补贴或其他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小黄是有份额的。
2、老屋是由小黄婆婆承租的公房,小黄丈夫是同住人。因公房拆迁小黄丈夫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补偿安置房屋,应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补偿,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黄对其丈夫的那部分有一半的份额。
3、老屋是由小黄丈夫婚前承租的公房,小黄婆婆是同住人。这主要看小黄对该公房是否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比如说他们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或是婚前他们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为其丈夫承租的公房等情况。若是这样,动迁安置房小黄是有份额的。
4、小黄结婚后一直在老公房内居住的。小黄若是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公房实际居住的或是外地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基于同住人的身份,小黄自然对动迁安置房有份额的。 |